先干活,后补手续。评标专家坐一排,该否的标一个没否。中标通知书都发到手了,招标人却扭头来一句 "你这文件有问题,这合同我不签了"。这三件事,单拎任何一件出来,都够干工程的人皱半天眉。可这一次,它们被同一个地方的住建局,一次性摆上了台面。
10 月 9 日,长治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公布 2026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的通知》,一口气通报 4 起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例。先建后招、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招标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全凑齐了。
第一起,是长治市某县城北片区城市更新改造安置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
把时间线拉出来看,很有意思。这个项目的招标计划,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拖到 2026 年 4 月 24 日才发;开标评标,5 月 26 日才进行。
也就是说,从 "打算招" 到 "正式开标",中间隔了将近五个月。按说这时间挺充足了,该走的流程都够走。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项目还没开标,实施单位就已经组织施工了。通报原话叫 "先行组织施工,涉嫌 ' 先建后招 '"。
干过 EPC 的都懂,这个模式本来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讲究的是 "边设计边施工、提质增效"。结果到了实际操作里,被一些人用成了挡箭牌:工程先干起来,手续后面再慢慢补。看起来是抢工期、赶节点,实际上是把法定程序架空了。这起案子,某县住建局在 6 月 23 日当天,把问题线索同时移送给了沁县纪委监委和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动了纪委,性质就不一样了,说明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是要往深里查的。
第二起,是某区道路环境优化与停车改善 EPC 总承包工程。这回更直接,招标还没开始,某段道路就先组织施工了,摆明了 "先建后招"。
区住建局 3 月 13 日把线索移送给区纪委监委,3 月 20 日又移送给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到了 5 月,长治市城市管理局正式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个项目的招标人罚了 31604 元。
注意,罚的是 "招标人"。也就是说,先建后招这事,板子打在组织招标的甲方身上,而不是光盯着施工单位。这个信号值得所有建设单位掂量:以前很多人觉得 "先干后补" 是施工方的事,甲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行。现在看,甲方自己也要挨罚、被移送。
第三起,是某县育才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的评标问题。
通报说得很直白:评标委员会成员田某等 4 名专家,存在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的情形,属于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有一份投标文件,按规定是必须否决的,但这 4 位专家坐在一起,愣是一个人都没提出来。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某县住建局对这 4 名专家作出处理:禁止他们在 6 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时间是 2026 年 4 月 24 日到 10 月 24 日。
一份该否决的标,4 个专家集体没看出来,这真是 "没看出来" 吗?做投标文件的人都知道,实质性响应与否,是评标最基础的一关,稍有经验的人扫一眼就能判断。4 个人同时忽略,大概率不是能力问题,是没人愿意先开口、没人想把这事捅破。
第四起,是整份通报里最讽刺的一起。
某中学改扩建初中教学楼工程。2025 年 12 月 15 日,招标人给中标人发了中标通知书。正常情况下,接下来就是签合同、办开工。结果呢?招标人以 "合同签订前核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存在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的问题" 为由,不跟中标人签施工合同,也不开工建设。
这里头有个绕不开的矛盾:投标文件有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该是开标评标环节就要把关的事。评标委员会审完了、定了,中标通知书都发出去了,这时候招标人才说 "你这文件有问题",然后反手不签合同。
那问题来了:当初开标的时候,评委们审的到底是什么?这纸中标通知书,是闭着眼睛发的吗?更耐人寻味的是,这起案子同时点了两个问题:招标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也存在 "对依法应否决投标未否决" 的问题。两头都有毛病,凑一块儿了。
通报里的处理也很值得看:6 月 25 日,市教育局纪检组对这个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魏某、副组长张某某、郭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主任郭某某被责令检查。8 月 5 日,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按第七十一条,洪某等 5 名评标专家被禁止在 6 个月内参加评标,时间是 9 月 12 日到明年 3 月 11 日。
第一,先建后招这事,本质是 "程序给进度让路"。EPC 项目普遍时间紧、任务重,甲方要政绩、要节点,施工方要接活、要回款,两边一合计,就容易 "先干起来再说"。可程序一旦被架空,后面全是隐患:手续不齐,验收卡壳;没有合法招投标,结算和审计都过不去。到最后,吃亏的往往是最底下的施工队伍,活干了,钱不好拿。
第二,罚款的力度和违法的收益,明显不成正比。3 万多块钱,挡不住一个 EPC 项目抢出来的进度价值。评标专家禁 6 个月,挡不住评标里 "和稀泥" 的习惯。违法成本太低,治理就容易陷入 "查了一起,还有一起" 的循环。
第三,评标专家 "集体失明",暴露的是责任落不下去。该否决的不否,不单是水平问题,是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心态在作祟。你出头否决了,得罪人;你不说话,混过去。可招标投标的公平,恰恰就靠这一票一票把住的。专家不较真,公平就成了空话。
第四,也是最出人意料的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反悔不签合同,这在法律上可不是 "我不签就不签" 这么简单。按《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中标人是可以依法主张权利的。中标通知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签合同、维权,都指着它。